失信被执行人 |
唐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3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2民初4168号 |
案号 |
(2020)赣0732执1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锋偿还原告王培煌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唐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培煌已预交,由被告唐锋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