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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2********3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2民初4168号
案号
(2020)赣0732执1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唐锋偿还原告王培煌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唐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培煌已预交,由被告唐锋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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