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春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4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82民初196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方春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卢俊祥工程款2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方春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