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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红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3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22民初1146号
案号
(2020)晋1022执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红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燕借款本金11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被告王红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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