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海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5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207号 |
案号 |
(2020)晋1022执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海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泽抚养费55600元;二、驳回原告贾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韩海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