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明初字1100号 |
案号 |
(2017)豫0211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鹏借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息一分六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开封市旭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5-08 |
发布时间 |
2017-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广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郑开大道30号市民之家办公楼九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