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7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5民初33760号 |
案号 |
(2020)沪0115执18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志明、周道虎、沈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伟磊投资款4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60元,由被告刘志明、周道虎、沈浩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