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英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0********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9民初282号 |
案号 |
(2020)赣0729执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钟英生、谌飞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3139.22元及利息(参照银行系统数据,按双方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及罚息计算,但应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29元,由被告钟英生、谌飞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