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时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1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4民初27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1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郑时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信仁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91 111元,本息合计191 111元;自2020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22.22元,减半收取2061.11元,由被告郑时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