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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1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1民初4895号
案号
(2020)皖1221执29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士军承揽费6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士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于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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