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7********1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7民初810号 |
案号 |
(2020)皖0207执2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儒同借款本金59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谢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