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3********6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22民初605号 |
案号 |
(2020)鄂0822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曹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学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