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才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1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421民初642号 |
案号 |
(2020)闽0421执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邱才轩、罗其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连根茂借款本金38800元;二、邱才轩、罗其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连根茂利息7150元(利息按本金32500元、月利息2%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三、驳回连根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邱才轩、罗其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