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浚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浚法执字第00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浚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浚县黎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浚县黎财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二、原告浚县黎财商贸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淇河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三、原告浚县黎财商贸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淇河酒业有限公司按年息22.4%给付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款清息止;四、被告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第二项及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浚县黎财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淇河酒业有限公司、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12-23 |
发布时间 |
2016-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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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家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21745778001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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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