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元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5********1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724民初3415号 |
案号 |
(2017)甘0724执19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会萍偿还原告张掖市银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86377.48元,利息31095.8元,共计117473.28,于2017年1月22日前付本金5000元,2017年2月22日付本金5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付本金5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付本息57473.28元;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所剩本金数额以月息2%的标准承担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 二、被告李元龙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1824.5元,由被告陈会萍承担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受理费2649元,本院退还其182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7-11-09 |
发布时间 |
2018-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