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石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202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9)鄂0202执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石市宏瑞钙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欠息人民币5万元;被告黄石市宏瑞钙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欠息人民币3万元;被告黄石市宏瑞钙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欠息人民币10万元;被告黄石市宏瑞钙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剩余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息方式:以人民币343034.2元为原始基数,从2018年12月3日起至利息、罚息、复利还清之日止,按照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与被告黄石市宏瑞钙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剩余利息、罚息及复利的数额以原告业务处理系统核算的金额为准)。二、如果被告黄石市宏瑞钙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沈家营支行有权于被告黄石市宏瑞钙业有限公司违约之次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三、被告黄石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陈青高、黄咏梅、陈莹对上述第一条约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223元(已减半),由被告黄石市宏瑞钙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付,故被告应于2019年3月31日将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鄂0202执44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20056830607XU |
登记机关 |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黄石市杭州西路20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