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701********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802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云0802执1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阳、李毅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70000元,利息390608.46元,本息合计1560608.46元,及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11.625‰的月利率、11.625‰的复利向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的复利。二、被告普洱垠锦担保融资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5元,由被告陈阳、李毅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时间 |
2018-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