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4102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2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建华戴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借款本金8540000元利息1634275.87元合计10174275.87元二、被告吴建华戴玉兰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王杰峰名下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鼓楼北路41号土地使用权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2846元由被告吴建华戴玉兰王杰峰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