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700********0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17民初2457号 |
案号 |
(2017)鄂0117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睿德容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68240.9元及利息304155.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止,后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北思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叶卫、被告徐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270元,由被告湖北睿德公司、被告叶卫、被告徐丽、被告湖北思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时间 |
2017-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