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2********5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82民初3923号 |
案号 |
(2019)辽0882执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营口圣雨曼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00,000.00元(贰佰柒拾万元整)及利息(从2015年10月30日起到2016年10月28日止按月利息为9.6%计息;从2016年10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息加收50%给付逾期贷款罚息)。二、被告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林春会、胡海涛、苗丽丽负共同给付责任。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确认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营口圣雨曼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林春会、胡海涛、苗丽丽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