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苑忠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21********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82民初3770号 |
案号 |
(2019)辽0882执1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营口市路路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76,300.00(贰佰玖拾柒万陆仟叁佰)元,并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4.4‰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二、被告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苑忠志、姜红英对被告营口市路路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1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5,610.00元,由被告营口市路路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口新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苑忠志、姜红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882执125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76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