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左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2********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302民初230号 |
案号 |
(2019)湘0302执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湘乡市唐盛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莲城支行借款本金3198966.26元及支付利息422 402.37元,并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约定支付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二、被告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左智军、彭冬梅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莲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770元,由被告湘乡市唐盛瓦业有限公司、湖南铠鑫担保有限公司、左智军、彭冬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时间 |
2019-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