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97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83民初6457号 |
案号 |
(2020)赣0983执1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秋生、李清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元,利息65781.8元,本息合计1055781.8元以及后续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告朱秋生、李清秀到期未履行第一项确定义务,则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朱秋生、李清秀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提价款由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上述质押物价款超过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朱秋生、李清秀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朱秋生、李清秀继续清偿。三、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秋生、李清秀的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302元,由被告朱秋生、李清秀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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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廷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3069700099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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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原红梅瓷厂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