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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春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01********1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82民初424号
案号
(2020)晋1082执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许安平、李海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342.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45342.03元还清之日止,以45342.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春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元,由被告许安平、李海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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