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振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3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11民初752号 |
案号 |
(2018)辽0411执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原双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0017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抚顺鑫铠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吉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抚顺核容重型炼化设备有限公司、于俊良、朱振媛、项耀辉、代春辉对上述代偿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7元,由被告清原双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抚顺鑫铠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抚顺吉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抚顺核容重型炼化设备有限公司、于俊良、朱振媛、项耀辉、代春辉九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8-07 |
发布时间 |
2018-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