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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402********7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08民初2311号
案号
(2020)豫0108执2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中元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凯劳务费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北京中元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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