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俊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3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11民初737号 |
案号 |
(2019)辽0411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17100000元、利息341234元,共计17441234元,并给付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率为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加92基点,逾期利率按照在贷款利率上浮50%。二、被告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俊良、朱振媛、李海涛、于春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24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