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11民初2435号 |
案号 |
(2019)辽0411执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告抚顺晟原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7-XC-013)合法有效; 二、被告抚顺晟原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2476821.88元,并承担2018年11月27日前的利息104714.91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2476821.88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5.22%计算;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告崔明、刘楠、马聪、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签订的《自然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编号2017-XC-013/2017-XC-013-1/2017-XC-013-2)合法有效;四、被告崔明、刘楠、马聪、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崔明、刘楠、马聪、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顺晟原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14元,由被告抚顺晟原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崔明、刘楠、马聪、抚顺市顺欣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411执46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1398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胜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664567835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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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路(东段)3号楼4号、5号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