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91民初9422号 |
案号 |
(2020)川0191执2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成都润雪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签订的《玖零壹零业务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成都润雪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343.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3343.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成都润雪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元、保全费653元、后续公告费,由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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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小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258262437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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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58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