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91民初12083号 |
案号 |
(2020)川0191执3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鼎荣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具体为:①2018年11月的货款232638.10元及以232638.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②2018年12月的货款376072.57元及以376072.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③2019年1月的货款452623.40元及以452623.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④2019年2-3月的货款228230.96元及以228230.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成都鼎荣聚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1元、公告费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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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小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258262437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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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58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