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忠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411民初232号
案号
(2017)辽0411执8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何忠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抚顺启运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026,298.94元以及利息,2、被告何忠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抚顺启运担保有限公司以2,026,298.94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8日至实际偿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数利率四倍计算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三、原告抚顺启运担保有限公司对张桂兰名下的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10辆(车牌号分别为:辽D17868、辽D17888、辽D17388、辽D17688、辽D17118、辽D17188、辽D17898、辽D17718、辽D17668、辽D17088)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被告何艳华、抚顺市新抚盛鑫重型汽车修配厂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忠策负担。案件受理费23010元,由被告何忠策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6-14
发布时间
2017-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