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明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7********4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11刑初58号 |
案号 |
(2017)辽0411执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明起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二、被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89.6万元依法返还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4-28 |
发布时间 |
2017-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