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太原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9171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1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通达街支行借款本金9618912.08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9月29日的利息、罚息合计913505.14元。二、被告太原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年利率11.25%向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通达街支行支付罚息,以9618912.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李芳、姚瑞岩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通达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李芳、姚瑞岩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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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任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092622447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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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城街5号太原锡和大厦2-4-04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