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3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抚中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抚中执一字第00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原亨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351899.28元,并自2014年6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二、被告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清原亨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于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的商品房优先受偿;四、被告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晓明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清原亨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01-28 |
发布时间 |
2015-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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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段晓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555397144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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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市东洲区庆安路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