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金鹏石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6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602民初7211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3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烟台新凯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9219.63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被告烟台新凯建材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支行。同时由被告烟台金鹏食品有限公司、烟台金鹏石材有限公司、烟台宝发水产有限公司、丁广勇、邱玲玲、王琦、丁永娟、丁钧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烟台新凯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由被告烟台金鹏食品有限公司、烟台金鹏石材有限公司、烟台宝发水产有限公司、丁广勇、邱玲玲、王琦、丁永娟、丁钧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6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314元由被告烟台新凯建材有限公司、烟台金鹏食品有限公司、烟台金鹏石材有限公司、烟台宝发水产有限公司、丁广勇、邱玲玲、王琦、丁永娟、丁钧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永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00730666285M |
登记机关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烟台开发区大季家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