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82********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3民初2157号 |
案号 |
(2020)鄂0503执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丁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24390.27元,并以124390.2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扣减已支付的利息(含复利)3.4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14元(已减半收取),由丁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