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404民初92号 |
案号 |
(2019)黑0404执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鹤岗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给付鲁锡冉水暖工程款788824.40元;二、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就判决第一项中的533837.20元向鲁锡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1688.24元,由鹤岗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78322元,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权共同负担7910.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4007860184554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18委区政府办公楼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