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4民初2152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首创餐饮生态休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本金16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82978.88元(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马海洋、袁运霞、徐艳萍、袁清玉对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许昌首创餐饮生态休闲有限公司、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马海洋、袁运霞、徐艳萍、袁清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首创餐饮生态休闲有限公司、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马海洋、袁运霞、徐艳萍、袁清玉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凤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24687101413J |
登记机关 |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鄢陵县新区府后街财政局四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