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3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商初字第266号 |
案号 |
(2016)黑0805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佳木斯三牧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568087.6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27日起2014年5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9982元,519元由原告佳木斯三牧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94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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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耿兆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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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兴建小区1-17号楼2单元1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