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艳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3********0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11民初1710号 |
案号 |
(2020)豫0411执恢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5221488.41元,共计22221488.41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5月21日,之后利息按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常建伟、武艳丽、刘宏云、段素香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07元,由被告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常建伟、武艳丽、刘宏云、段素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