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承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322民初37号 |
案号 |
(2020)豫0322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反诉被告洛阳承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反诉原告河南鸣海铸业有限公司的厂房予以修复;二、被告河南鸣海铸业有限公司于修复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承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263.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河南鸣海铸业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3425元,由反诉被告洛阳承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10万元,由反诉被告洛阳承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由被告、反诉被告负担部分限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晓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2779408295U |
登记机关 |
孟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麻屯南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