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9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4732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恢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兴市琪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和罚息58734.67元(截止2017年5月11日),并自2017年5月12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7425%的150%计算)。-6-二、被告程国春、程心怡、陈飞、程慧、陈宁、韩晶对上述债务在500万元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程国春、程心怡、陈飞、程慧、陈宁、韩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兴市琪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泰兴市琪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就180万元借款本息以被告陈飞、程慧用于抵押的位于泰兴市华泰新村5区2号楼107室(泰房权证泰兴字第043248)、就100万元借款本息以被告陈飞、程慧用于抵押的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42号商铺(泰房权证高字第510621号)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35元,由被告泰兴市琪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程国春、程心怡、陈飞、程慧、陈宁、韩晶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67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