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722民初3309号 |
案号 |
(2019)皖0722执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许应平、光新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偿还合同编号为个循借字第2017073100000232号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130万元,截止2018年8月3日前的利息31927.19元;被告许应平、光新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偿还合同编号为个循借字第2017121800000042号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238万元,截止2018年6月20日前的利息34021.11元,以上两笔借款本息共计3745948.30元。其中合同编号为个循借字第2017073100000232号借款自2018年8月4日起,按借款本金130万元,月利率8.1562‰计付利息,款清息止;其中合同编号为个循借字第2017121800000042号借款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借款本金238万元,月利率为7.0687‰计付利息,款清息止。三、被告枞阳县振祥农资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为个循借字第2017121800000042号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对被告许应平、光新兵所有的抵押物位于枞阳县枞阳镇金山大道西52号1幢1层125/126号商铺(产权证号为枞阳字第00032221号)、位于枞阳县枞阳镇通宜路烟草公司2号楼8栋1单元201室(正大街农资公司院内)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编号为个循借字第2017073100000232号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72元,由许应平、光新兵、枞阳县振祥农资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722执8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78272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宏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777354350C |
登记机关 |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528号(商业银行大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