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57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4民初4239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1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红梅、陆连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19年5月14日的利息15120.2元及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735%计算的利息。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后收取714元,由孙红梅、陆连庆负担(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