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莆田市康华饲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7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302民初3776号 |
案号 |
(2020)闽0302执1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莆田市康华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福建省莆田莆港饲料有限公司、彭炳华、彭炳星、林华清、彭炳光、林金美、福建省华港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02元,由莆田市康华饲料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莆港饲料有限公司、彭炳华、彭炳星、林华清、彭炳光、林金美、福建省华港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炳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2717339896Y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东进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