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乾通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4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2民初12946号 |
案号 |
(2018)京0102执7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登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截至2015年6月22日的利息8250元、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民生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乾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登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民生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乾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以其代为履行债务的金额为限向被告李登方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北京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7-10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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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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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588号(联友大厦四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