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曜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422********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421民初177号 |
案号 |
(2019)云0421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玉溪宝泰电器广场于2019年4月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00元,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400026元、逾期利息11932.54元、复利11296.46元、本息合计6123255元;并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10.76625‰计付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10.76625‰计付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二、被告云南银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云南银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宝泰电器广场追偿三、被告石晓东、杨忠丽、石曜彰、张小英、钱宝桦、石铮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石晓东、杨忠丽、石曜彰、张小英、钱宝桦、石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宝泰电器广场追偿;四、案件受理费27445元,由被告玉溪宝泰电器广场负担,被告云南银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晓东、杨忠丽、石曜彰、张小英、钱宝桦、石铮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云南银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晓东、杨忠丽、石曜彰、张小英、钱宝桦、石铮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宝泰电器广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云0421执35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执行法院 |
江川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1232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