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1166号 |
案号 |
(2016)闽0524执0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安溪县朝天山茶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安溪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还清之日止),并支付给原告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溪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人民币26300元; 二、上述债务若未能履行,则拍卖或变卖被告颜火树、汪新莲共有的址在安溪县茶叶批发市场E3-10号住宅及店面(安房权证凤城字第00027717号、安国用(2007)字第0008810号)给原告优先受偿(以主债权人民币111.33万元为限)。被告颜火树、汪新莲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安溪县朝天山茶厂追偿; 三、被告颜火树、汪新莲、泉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颜火树、汪新莲、泉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安溪县朝天山茶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8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安溪县朝天山茶厂、泉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火树、汪新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时间 |
2016-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秀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3683058526A |
登记机关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 |
注册地址 |
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段南侧中国银行大厦24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