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民初13号 |
案号 |
(2019)冀10执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嘉兴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第三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向其发放的委托贷款本金79,601,756.42元,并自2018年12月19日(含)起,以本金79,601,756.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05%向原告嘉兴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2018年12月18日(不含)之后,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偿还的40,000元利息予以扣除;二、原告嘉兴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编号为“万国用(2016)第00011号”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嘉兴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唐心雄、被告唐小林、被告梁文庆所质押的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唐心雄对上述79,601,756.42元本金及罚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五、驳回原告嘉兴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8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心雄、唐小林、梁文庆承担案件受理费4569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嘉兴朝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案件受理费589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小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8590984125A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厂县城北新街永祥苑第2B幢1单元1-2层商业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