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2********6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82刑初46号 |
案号 |
(2020)湘0482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 2020 年1月14日止)。二、被告人刘志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滕兴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4243.82元的80%即27395.05元,此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