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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82********6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82刑初46号
案号
(2020)湘0482执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 2020 年1月14日止)。二、被告人刘志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滕兴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4243.82元的80%即27395.05元,此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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