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荣世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123********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3123刑初7号 |
案号 |
(2020)云3123执1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荣世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31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何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赵金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雷腊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五、被告人张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龙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桂中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八、本案扣押的被告人荣世忠、何腊、赵金海、张明、龙文、桂中云的手机、车辆、银行卡及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依法发还被告人;扣押的人民币7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九、责令被告人荣世忠、何腊、赵金海、张明、龙文、桂中云退赔被害人卢庆45,000元;责令被告人荣世忠退赔被害人陈雨乐180,000元。十、被告人荣世忠非法获利2,64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